鹤政规〔2020〕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区级及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市辖区范围内的区级及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弃置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动
物粪便等其他废弃物。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违法违规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等。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鹤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