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0:11
发布来源:

鹤政20212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6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鹤岗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方式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事项内容,以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

    三、改革主要任务

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统筹规划,厘清“证”“照”功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衔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编制《鹤岗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逐项列明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落实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提高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

    (三)强化涉企信息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环节的衔接,改造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系统,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平台系统建设,为涉企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

    (四)强化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进证照电子化,并将产生的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2年底前全部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要建设全市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各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监管规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直及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市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失信违诺信息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全面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政策统筹,有序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市直及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将更多“证照分离”改革中的涉企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本着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不涉及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经营。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市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鹤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谢晓东、彭立刚、陈宝新、于浩担任,鹤岗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营商局、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等3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证照分离”改革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周淑莲任。

市营商局负责总体统筹协调各部门梳理全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具体负责改革事项的数据交换共享工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评估形成我市经验。

市司法局牵头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法制保障,为突破性改革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衔接。

各成员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本系统市县两级审批事项改革,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7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gns.gov.cn/qtwjjd/1526.html